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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與稅務規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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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成績優良提前畢業辦法
景文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成績優良提前畢業辦法(教009)

98年6月1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80100987號函備查
民國101年12月11日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20日台技(四)字第1010242212號函備查
台教技(四)1020192960號函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2條 學生修業成績優良,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各系規定應修之科目學分數及能力檢測,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得准提前畢業。
第3條 學生修業成績優良者,係指修業期間應合於下列諸項標準:
一、應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軍訓(護理)成績除有學分之選修課外,各學期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四、各學期名次在該班學生數百分之十(含)以內。
五、轉學生入學前之採計標準僅須符合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其成績已抵免者,以其入學前原學校原始成績計算。
第4條 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應按規定日期提出申請,經各系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第5條 申請提前畢業未獲核准者或未申請者,次學期仍應註冊入學,並依學則規定選課。
第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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