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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人員
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ㄧ:一、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辦理本測驗。 考試科目 (一)信託法規 1、信託法 2、信託業法 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4、信託相關稅務法規 5、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二)信託實務 1、金錢信託 2、不動產信託 3、有價證券信託 4、金融資產證券化 5、保管銀行業務 6、信託稅務實例 7、其他相關信託實務 測驗類型: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本項測驗二科總分達140分為合格,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相關職務 1. 金融交易員 2. 金融營業員 3. 金融理財專員 4. 融資/信用業務人員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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