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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與稅務規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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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資格

報考資格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注意事項

一、本甄試考生不得重複報名,違者一律取消報考資格,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二、非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腦性麻痺、自閉症、學習障礙者,請報考『其他障礙生組』。

三、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經分發錄取者,須依該分發錄取學校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若欲參加107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或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應填妥放棄錄取聲明書(本簡章附錄十五),於10764日(星期一)前向獲分發錄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違反前開規定者,註銷其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107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另得否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招生,逕依該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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