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ent數據載入中... |
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資格
報考資格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注意事項
瀏覽數
|